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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出新规 10月1日起执行

2014-08-19 09:58:59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闵美颖
  本报讯(记者 朱敏 实习生 刘璇)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该局已下发《关于完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长沙市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适用新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补助是医疗保险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参保患者实行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根据新规,精神分裂症、癫痫两个特殊病种门诊的限额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每月200元包干使用。年满80岁的老人取消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复审。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活动性肝炎、肺结核等6种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按原规定仍为2年(24个月)。到期如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门诊待遇资格延长为4年的特殊病种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分裂症、冠心病、高血压III期、糖尿病、中风、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性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克隆病、垂体瘤、血友病、癫痫、小儿脑性瘫痪(限城乡居民)等23种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延长为4年。到期如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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