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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08-26 09:24:3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闵美颖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为了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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