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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后本月施行

2014-11-27 08:39:1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闵美颖
  ●加大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受损失的消费者赔偿标准
  
  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买到的商品劣质、“山寨”、过期、短斤少两……这类在生活中不时遇到的情形,不仅令人心烦,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今天,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本月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由此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赔偿力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种情形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原条例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而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五,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消费者受到损失可获购买商品价款3倍赔偿
  
  条例提高了对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赔偿标准。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条例还规定,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
  
  条例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了时限。原条例仅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30日作出处理。而新条例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收到投诉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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