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红网 > 政务频道 > 正文

湖南出台“单独两孩”政策补充通知

2015-01-27 09:43:1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段涵敏 通讯员 唐玉萍 编辑:闵美颖
  ●4类“独生子女”可享“单独两孩”政策●3种情形的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具体如何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独生子女”怎么界定?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1月26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詹鸣。
  
  单独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可再生育1个子女
  
  “这是将之前出台的‘单独两孩’政策落实到再婚家庭的细化和具体化。”詹鸣介绍,目前湖南省一共有1万多单独再婚家庭,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怎么界定
  
  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
  
  詹鸣介绍,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补充通知》印发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据悉,该通知自印发之日——2015年1月24日起施行。单独再婚夫妻在此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呢?
  
  詹鸣解释,由于单独再婚夫妻生育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的细化,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补充通知》之前,符合《补充通知》规定但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但其他不符合《补充通知》规定的违法生育,仍按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证。也就是说,夫妻再生育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育证,否则,如果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而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由省卫生计生委制订《补充通知》
  
  1月23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并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引发社会关注。
  
  “1月23日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即把2014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落实在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中。”詹鸣解释,除“单独两孩政策”的条文表述外,其它的修改内容都是对《条例》的原有规定在表述上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修改,而不是在单独两孩政策之外又出台了新政策。
  
  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为什么不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决定,而由省卫生计生委来制定呢?詹鸣解释:从立法角度看,单独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是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延伸,属于操作层面的内容,不必采取立法方式;从法律授权角度来看,在去年3月28日《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中,已经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这次是对单独再婚夫妇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去年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证43373例,没有扎堆生育情况
  
  从2014年5月份办理第一份“单独两孩”再生育证以来,截至12月底,湖南共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证43373例。詹鸣表示,目前,全省人口出生形势比较平稳,没有扎堆生育情况的出现。
  
  詹鸣表示,原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与《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频道精选

综合资讯
企业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