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2015-05-08 09:15:30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调高贷款上限,提高贷款比例,减少前置条件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湖南日报记者 陈淦璋
【调整1】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3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解读】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涛说,根据此次调整,长沙地区无论是首套房、二套房,一手房、二手房,只要符合条件,最多都能贷到60万元。当前政策的总要求,依然是“保”首套房“限”二套房“禁”三套房。
【调整2】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解读】汪涛介绍,对于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的,老政策是,若未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70%;若使用贷款但已结清的,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60%。而此次调整,删去了这些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统一提高到80%。
【调整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调整4】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解读】删去了“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长沙市人均标准41.42平方米(含)”等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分别提高了一成。
【调整5】个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分情况确定:首套房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80%;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70%;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60%。
【调整6】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中家庭名下仅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家庭名下现有两套房产或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且名下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其中现有的一套房产未使用住房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7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7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若其中一套房产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6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6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解读】“调整五”指的是二手房,“调整六”指的是银转按。内容看似复杂,主要是将贷款成数提高了一成。以“调整五”为例,老政策的3个贷款成数分别是70%、60%、50%,而调整后分别提高到80%、70%、60%。
【调整7】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
【解读】也将贷款成数分别提高了一成。
【调整8】在长沙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房,均向缴存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找省直贷款;在长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找长沙市贷款。其他涉及异地贷款内容,执行相应管理办法。
【调整9】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解读】按更高的标准测算年轻职工的还款能力,有利于提高其贷款额度,加大对这类“刚需族”的支持。
【调整10】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所贷款项,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并将情况通报骗贷职工单位进行处理,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对造假套取公积金必然是“零容忍”。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湖南日报记者 陈淦璋
【调整1】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3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解读】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涛说,根据此次调整,长沙地区无论是首套房、二套房,一手房、二手房,只要符合条件,最多都能贷到60万元。当前政策的总要求,依然是“保”首套房“限”二套房“禁”三套房。
【调整2】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解读】汪涛介绍,对于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的,老政策是,若未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70%;若使用贷款但已结清的,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60%。而此次调整,删去了这些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统一提高到80%。
【调整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调整4】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解读】删去了“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长沙市人均标准41.42平方米(含)”等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分别提高了一成。
【调整5】个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分情况确定:首套房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80%;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70%;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60%。
【调整6】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中家庭名下仅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家庭名下现有两套房产或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且名下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其中现有的一套房产未使用住房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7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7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若其中一套房产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6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6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解读】“调整五”指的是二手房,“调整六”指的是银转按。内容看似复杂,主要是将贷款成数提高了一成。以“调整五”为例,老政策的3个贷款成数分别是70%、60%、50%,而调整后分别提高到80%、70%、60%。
【调整7】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
【解读】也将贷款成数分别提高了一成。
【调整8】在长沙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房,均向缴存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找省直贷款;在长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找长沙市贷款。其他涉及异地贷款内容,执行相应管理办法。
【调整9】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解读】按更高的标准测算年轻职工的还款能力,有利于提高其贷款额度,加大对这类“刚需族”的支持。
【调整10】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所贷款项,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并将情况通报骗贷职工单位进行处理,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对造假套取公积金必然是“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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