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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5-05-27 10:32:26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闵美颖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5〕3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15年5月6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作用,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和资金,是指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用于促进蔬菜、肉禽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和保持价格稳定的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择优选项;
  
  (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竞争优选机制,按照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择优选择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扶持对象为符合“菜篮子”项目申报条件、服从政府稳定市场价格调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篮子”产品平价店(车、点)等。
  
  重点扶持近两年连续盈利、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章程规范、运营良好、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符合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方面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优势特色“菜篮子”生产基地。
  
  第六条扶持项目根据扶持资金的规模划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单次扶持金额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市州、县市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报省级备案;重点项目由市州、县市提出审核评估意见,省级组织复审和专家评审。
  
  第七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的资金规模,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条件和要求,并按因素法将扶持项目资金预控制数下达到各市州、县市。
  
  (二)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预控制数,结合当地“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并按规定及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资金拨付年度3月底前,以两家正式文件将拟扶持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
  
  (三)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复审,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审通过的重点项目,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资金建议安排方案。拟扶持项目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于7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扶持方案,以两家文件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文件后,应将资金下达情况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八条扶持项目资金预控制数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一是资源因素(权重40%),包括蔬菜种植面积、畜禽产量、城镇人口等,以最新的《湖南统计年鉴》数据和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二是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地“菜篮子”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结果为准;三是地区倾斜因素(权重30%),根据受灾情况、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加强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引入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推行项目公示,做到科学决策,择优选项。
  
  第十条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菜篮子”项目申报公告和经审核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要进行重新核实和确认。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州、县市拟扶持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审核论证资料、绩效目标;
  
  (三)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财政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项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等;
  
  (七)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第十二条扶持项目应加强计划管理,做到项目按照计划建,资金跟着项目走。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属地原则,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协议一式三份,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明确其保供稳价相关责任和义务。项目实施协议是项目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须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验收和资金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按实施计划完成,扶持资金达到预定目标。
  
  第十四条项目和资金确需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依程序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资金扶持规模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当年实际征收额和下一年度预算征收额确定。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础建设。扶持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抗灾能力和方便农事操作、减少劳动强度,以及有利于增加“菜篮子”产品供应的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提升工程。
  
  (二)设施配套。扶持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产出能力、提高产品商品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基地生产环境的生产设施与生产装备,以及有利于增加“菜篮子”产品调运、供应能力的流通设施与装备。
  
  (三)良种良法的推广和应用。扶持在“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普及与应用。
  
  (四)直供直销点补助或直供直销规模奖励,鼓励“菜篮子”基地开展直供直销和配送业务。
  
  (五)价格调节补助。对开展“菜篮子”产品直供、直销、配送等新型农产品物流业务的“菜篮子”基地,按照省统一要求实行应急管理、平价让利销售时,降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降价直销补助。
  
  (六)生产受灾补助。对“菜篮子”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时,被损毁的农业设施和农产品,按受灾程度给予一定的灾后救济补助。
  
  (七)“菜篮子”价格保险支出。对“菜篮子”基地为防止产品出现滞销、市场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生产成本价,投入保险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项目单位亏损等与“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和价格稳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资金扶持方式为直接补助和先建后补。对一般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重点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一般项目专项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省级不下达到具体项目,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到备案项目。
  
  第十九条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当地价格水平、成本支出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一般项目的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重点项目的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连续扶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直供直销点补助规模,由省根据各地直供直销点数量及当年资金安排确定。
  
  价格调节补助规模,由省根据应急管理、平价让利措施的要求,依据降价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
  
  生产受灾补助规模,由省根据各地受灾情况确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完善监管手段,细化监管内容,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3月底前,市州、县市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将作为省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每年10月底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扶持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预控制数中绩效因素测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利用虚假材料申报扶持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对项目和资金监管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核减其资金分配额度。
  
  第二十四条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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