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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6-01-26 09:25:4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闵美颖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系统各科研单位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研课题研究,以及用于超级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文件要求,湖南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使用要达到以下政策目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学研究和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聚焦重大需求,突出创新导向,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分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和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科研单位自主创新课题研究、小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人才培养等。

    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办超级杂交稻高产示范基地、配套试验、推广新的超级杂交稻组合及新的配套模式、综合高产栽培技术等。

    第五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应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科研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标准文本,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第八条  申报标准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公益性需求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投资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实施达到的产出和结果等。

    第九条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办法,对各单位上报的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十条  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项目经费由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根据项目规划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报湖南省农科院核准。安排到市(州)、县(市、区)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80%。

    第十一条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在省人大会议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二条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农业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分配等环节必须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个环节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四条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应建立和完善湖南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及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年度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为: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报省农科院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设备、仪器等之变价收入)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系统各有关单位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本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暂停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两年,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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