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编者按
《湖南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实施
到2020年,全省保费收入1500亿元,保险公司数量或增至60家以上
《湖南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显示,到2020年,保险要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脱贫攻坚的有效工具。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险供给更加优质、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四大目标。
为全面准确宣传《规划纲要》,本报“金融专刊”全文刊载,以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合力推进湖南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规划纲要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 号)文件精神,明确“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我省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全省保险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行业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发展现状和发展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保险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行业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保险发展和监管工作,总体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保险业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态势。
(一)“十二五”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是行业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全省保费收入由2010年的401.4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712.2亿元,年均增长12.2%。保费规模在全国排名第11位。保险业总资产1716.9亿元,是2010年的1.95倍。全省保险密度达1050元/人,保险深度为2.9%,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二是市场体系建设获得新成效。2012年,我省成立了本土第一家寿险公司,实现了保险法人机构零的突破。5年间,全省共新增省级保险分公司14家,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51家,其中财产险公司23家,人身险公司28家,此外还有法人保险中介机构36家。
三是行业服务能力取得新提高。“十二五”期间,各项赔款和给付支出累计930.1亿元,年均增长25.4%。五年间,累计提供风险保障87.3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签约400余亿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9.9亿元,代收代缴税费超过100亿元,较好发挥了经济“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由2010年的15.3万人提高到2015年的21.7万人,成为扩大社会就业新渠道。农业保险、大病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四是监管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为适应保险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放管结合,主动加强监管制度机制供给。针对退保风险、农险经营风险、司法案件风险等重点风险,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建设为重点,建立起风险排查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出台寿险公司资金省级集中收付、产险公司省级财务集中、保险中介分类评估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形成内控监管的促进和倒逼机制。开通12378投诉热线、推进“诉调对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布消费者满意度等测评结果,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逐步完善。
五是行业发展动力装备新引擎。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险业的政策环境越来越好。2015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将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进行部署,为新时期促进保险业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保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二)“十三五”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环境分析
深入分析“十三五”时期全国和省内保险业发展环境新变化、新特点,准确把握我省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是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的基本前提。
从外部形势看,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经过长期发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日益雄厚,基础设施日益完备,生态环境日益改善,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科教水平不断提升,人力资本累积效应逐步显现。发展区位优势凸显,随着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和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深入推进,我省将由沿海开放的内陆变为内陆开放的前沿,具有巨大的经济辐射优势和产业投资价值,在“中部崛起”中走在前列。我省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中期阶段,在推动消费主导型需求结构、服务业主导型产业结构、城镇主导型城乡结构形成过程中,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孕育巨大潜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将极大地释放制度新红利、激活发展新动力。预计2020年前,我省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我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这为我省保险业提供了坚实的发展基础。
从行业自身看,发展动能显著增强。我省保险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抓住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和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机遇,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我省保险业服务大局的意识不断增强,行业发展更加注重找准保险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更加有针对性地创新保险新产品、新服务、新渠道和新模式,为行业发展培育更加强大的内生动力,促进行业创新驱动发展。保险业“新国十条”和湖南保险业“省七条”的颁布,为我省保险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制度机制建设,推进依法科学有效监管,行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市场秩序不断改善,我省保险业将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总体上看,“十三五”期间,我省保险业的发展环境比较有利。但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经济正处在“三期叠加”关键时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我省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收入差距较大、消除贫困任务艰巨等问题突出。金融综合经营加快,市场竞争激烈,金融市场风险防范压力较大。保险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是发展方式仍较粗放,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监管制度机制、监管工具手段、监管人才队伍等方面滞后,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形势要求。如何抓住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还需要全行业审时度势,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谋划好未来五年的保险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是我省实施“一带一部”战略、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省保险业要立足新起点,持续推进行业改革创新,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十三五”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八大以来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中国保监会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全省发展的战略布局,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积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持“保险姓保”,扩大保险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优化供给,促进创新发展。将改革创新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动力,引导行业树立先进经营管理理念,鼓励市场主体以科技创新带动产品服务创新、管理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
——坚持市场主导,助力协调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协调发展能力。完善市场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社会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保持一定发展速度的同时,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服务大局,融入开放发展。紧密结合我省“一带一部”区位优势,抓住国家三大战略的历史机遇,在产业梯度转移、空间梯度开发、开放梯度推进的进程中,主动融入“三个着力”,“四大体系”和“五大基地”工作布局,有效扩大保险供给,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共享发展。坚持以保险消费者为中心,把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满足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共享保险改革发展成果,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坚持依法监管,推动健康发展。加强保险监管机制建设和体系建设,推进依法科学有效监管,有序放开前端,有力巩固中端,有效管好后端,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风险化解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三五”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脱贫攻坚的有效工具,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具体目标是:
——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规模稳步扩大,2020年全省保险保费收入争取突破1500亿元,保险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发展动力不断增强,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商业车险费改、人身险费改和中介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
——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目前以中资保险机构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各类保险机构竞争合作的多元市场体系。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到2020年,新设立1-2家立足湖南面向全国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新增各类省级分公司10家左右,市场经营主体总数超过60家;稳步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有效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实现专业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市州保险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突破3500个。
——保险供给更加优质。到2020年,财产保险保障金额达到100万亿元左右,城乡居民人均拥有一份人身保险保单。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治理、服务“三农”、脱贫攻坚、经济转型升级等领域加强产品服务创新,推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险服务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深度融合,保险承保理赔诚实规范,整体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推动管制向放管结合的转变。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理念。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规范高效,保险公司内控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取得实效。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分支机构层面逐步实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基本建立,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初步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完善,风险处置能力有效提高,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推进行业改革创新,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断激发行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增强行业持续发展动力。
(一)完善区域保险市场体系
积极培育与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区域保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大力支持中外资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推动保险机构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深入推进省部合作,促进保险业改革创新,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场退出机制建设,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具有刚性约束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
(二)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
加强准入退出管理,积极推动我省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完善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支持有条件的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新三板上市。不断增强保险中介机构在专业技术服务、产品开发销售、风险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完善保险产业价值链。探索保险销售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小微型、社区化和门店化专业代理机构的创新实践,条件成熟情况下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加强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管理和信息披露力度,落实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责任,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管理,防范保险中介市场风险。
(三)推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加强保险创新体系建设,优化保险业创新环境,以创新驱动提高保险供给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配合做好交强险制度改革、意外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理念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的运用,优化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完善风险保障功能,促进销售渠道变革,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为社会管理创新、资产保值增值、财富传承、健康养老等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大力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效率,运用电子保单、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保险分支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参与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等关键领域精准发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服务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服务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积极完善科技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适应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服务内陆开放新高地,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加快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引入更多经营主体,引导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服务文化强省战略、长江经济带物流中心建设、全域旅游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旅游保险。大力发展汽车、住房、教育等消费领域保险服务,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资源和重大项目,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鼓励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服务两型社会,促进低碳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鼓励保险资金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供给稳的独特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保险资金投资信息共享和会商沟通机制建设,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环境保护等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三)支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理顺机制、整合资源,稳步推进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完善产品开发和条款费率,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发展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鼓励公共娱乐场所投保。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完善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增强保险业参与交通管理的能力。
(四)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应对预案等制度体系,建立灾害事故救援人员保险保障制度,降低人身和财产损失。提升全社会利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灾害应对能力。加强保险业防灾防损机制建设,支持保险业参与组建防灾减损中心,为灾害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和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由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基金等组成的,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五)提高保险支农惠农能力
积极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支持政策,实现直接物化成本全覆盖,探索覆盖土地流转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有效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基层“一站式”服务保险平台,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农防灾防损工作。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农业保险抵御大灾的能力。积极引入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新技术,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性农房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机具保险、都市农业保险等,深入开展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促进农村融资。探索“保险+期货”模式,转移化解市场风险。探索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满足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
第五章
构筑保险保障网络,促进社保体系完善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大力构筑完善保险民生保障网,支持商业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保险需求,完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
(一)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服务
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在政策允许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促进规范化管理并不断丰富账户产品类型。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管理,积极开发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领取对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提供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设计灵活、保障适度、流动性较强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推进针对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群体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
(二)支持健康保险多元发展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深化株洲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探索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积极参与相关制度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开发和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探索管理式医疗,降低医疗费用支出。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参与各类医保经办,扩大经办服务覆盖范围,提升管理效率。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其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促进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加强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市州级统筹机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或省级统管。完善大病保险投标管理、规范服务、财务核算、退出制度,优化政策制定和方案设计,提高保障水平和效率。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大病保险“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推进大病保险服务贫困人群的政策措施。加强大病保险监管,促进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四)推动保险扶贫惠民工程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扶贫工作,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防止因意外或疾病致贫返贫。发挥农业保险扶贫优势,开发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针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群的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为贫困农户或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等贫困人群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提高生活困难群体自我脱贫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参与转移就业扶贫,完善贫困地区保险服务网络。大力发展普惠保险,积极为特殊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开发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支持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第六章
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筑牢风险防范底线
坚持以项目管理为基础、机制构建为关键、体系建设为目标,推进科学依法有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一)构建保险监管长效机制
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全面落实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高内控管理能力,继续大力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按照“有序放开前端、有力巩固中端、有效管住后端”原则,构建“三查”、“三导”、“三动”保险监管机制。有序放开前端,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审查的“事前核查、事中督查、事后倒查”机制,规范机构和高管市场准入。落实法定条件核查,统一行政许可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开展审批事项年度评估,落实监管责任。有力巩固中端,全面推进内控监管“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督导”机制,提高监管政策约束力。明确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完善财务、业务全流程内控制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指导公司加强内审、合规检查,督促制度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督促公司开展内控合规情况评估,将内控合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防范化解操作风险。有效管住后端,全面实施行政执法查处“查前研判启动,查中协同联动,查后精确制动”机制,提高现场检查实效。推进现场检查统筹规划,通过监管指标或随机抽查等方式科学选取检查对象。统一检查标准,加强检查协调,优化检查方法,丰富检查内容。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机制。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整合运用行政处罚和非行政处罚措施,完善裁量标准。
(二)推进依法科学有效监管
把握保险监管的一般规律,推进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加强保险监管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推进依法决策,完善监管执法程序,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普法工作。推进风险导向监管机制建设,结合偿二代监管体系,加强省级层面偿付能力监管配套机制建设,积极做好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相关工作,推动落实保险公司经营评价工作机制。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完善内部合作协调机制、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功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监管问责和激励机制,健全监管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促进其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支持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努力完善专业监管、部门协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现代监管体系。
(三)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不断完善风险动态监测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预判能力。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机制,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开展保险风险定期排查,重点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满期给付风险、退保风险,司法案件风险、农险经营风险、保险中介市场风险、完善应急预案,消除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强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监管,积极防范潜在新型风险。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监测,进一步提升保险基层机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保监会统一部署下,探索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完善与省直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置各种风险苗头,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为民监管,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消费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销售、承保、回访、保全和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服务标准,推进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12378 热线和投诉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保险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加强风险提示,教育引导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加强信息披露,严格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透明度监管,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车险理赔服务指数和消费者信心指数测评,并公布评价和测评结果。针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保持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加强行业基础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完善落实配套政策,坚持依法合规,秉持诚信立业,凝聚智力支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保险意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积极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保险工作的大力支持,努力营造党委、政府了解、重视和支持保险工作氛围,推动政府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通盘考虑。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市场运作前提下,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积极争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用地保障、人才建设等政策措施,逐步完善适合省情的保险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落实保险机构发展激励机制。继续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协调,在社会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税收、公共安全等各领域立法中体现保险业功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沟通合作,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在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快保险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消费者信用档案制度,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保险征信系统建设,满足保险征信需求。积极参与湖南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加快建设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搭建保险业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切实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
(三)大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教育网络,继续办好保险电视栏目,支持广播、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频道或保险专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进一步做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丰富活动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推动保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营造支持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厚植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进保险业文化建设,构建保险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促进保险文化传播和落地。
(四)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快建设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保险人才队伍。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积极争取保险人才优惠政策,加强保险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与湖南保监局和国有保险机构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完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鼓励保险企业与大专院校加强合作,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保险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干部调训、干部选学、集中培训、境外培训、党校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支持开展保险监管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以合规为导向,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绩效管理、奖惩问责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情况的考核约束。深入推进监管机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强化作风建设。
第八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确保纲要全面落实
《规划纲要》集中凝聚了行业的智慧与共识,广泛吸纳了社会意见及建议,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工作指导
全省保险业各级党委必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领导保险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证。湖南保监局统一部署实施《规划纲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落实保监会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及保险市场的运行特点,支持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发展,有效发挥监管引导作用,推进开展规划年度评价,加大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力度,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实施机制
全省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及会员单位认真落实《规划纲要》。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保险中介法人机构要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工作,强化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并将规划实施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三)组织宣传落实
统一思想,培育和营造积极向上的《规划纲要》实施舆论氛围。要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规划纲要》,及时报道《规划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实施新进展新成效。加大《规划纲要》实施传播力度,积极介绍我省保险业发展新举措、新经验、新成就,讲好保险故事,广泛赢得社会各界理解认同,努力促进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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