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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通报6起扶贫领域“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2017-09-20 10:28:04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陈学奇 陈庆林 编辑:闵美颖

  红网时刻9月19日讯(通讯员 陈学奇 陈庆林)9月19日,郴州市纪委发文,对近期查处的6起扶贫领域“为官不为”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北湖区华塘镇塘昌村原党支部书记周贤陆、村委主任周武核、党支部书记何红顺在识别和评定扶贫对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4年9月,时任塘昌村党支部书记周贤陆、村委主任周武核、村委秘书何红顺在识别和评定扶贫对象时,工作不细致,审核把关不严,将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村民周某一户列为扶贫对象。对此,周贤陆、周武核负有领导责任,何红顺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7月,周贤陆、周武核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何红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恒友、村委主任何恒峰、原支部委员、组织委员何恒文在识别和评定扶贫对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4年8月,时任下鲁塘村党支部书记何恒友、村委主任何恒峰、村支部委员、组织委员何恒文在下鲁塘村识别和评定扶贫对象工作中,工作不细致,未认真核实村民何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将不属于贫困户的何某列入扶贫对象。对此,何恒友、何恒峰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何恒文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5月,何恒友、何恒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何恒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汝城县南洞乡育林村原文书江洋毅在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6年7月,育林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对猪婆垅水渠进行整修。同年10月,时任文书江洋毅在对该整修项目验收时,未经实地测量,擅自将实际施工长度只有750米的水渠确定为1100米,导致虚列工程量350米,虚报工程款3.6万余元。对此,江洋毅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7月,江洋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虚报套取的工程款全额归还。

  永兴县金龟镇泉塘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原副书记曹小林在贫困户审查上报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曹小林在担任六甲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六甲村于2014年至2015年在贫困户审查上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贫困户,将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曹某等3人评定为贫困户,曹某还享受了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此,曹小林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7月,曹小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宜章县发改局副科级干部、工会主席刘双宏在扶贫建档立卡户清理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5年9月,时任岩泉镇工会主席刘双宏(分管精准扶贫工作)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五进八退出”清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对扶贫对象审核把关,未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谭某清退。2017年5月,刘双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安仁县金紫仙镇农技员陈孝中、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王年娇在扶贫建档立卡户清理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陈孝中、王年娇在驻中洞村期间,于2016年5月,在对该村建档立卡扶贫人口“四类对象”清理的过程中,未按金紫仙镇统一要求到村进行指导和把关,导致村干部只将本人清理出档,将家属拆户、拼户重新进档。对此,陈孝中、王年娇均负监管直接责任。2017年8月,陈孝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年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发生在扶贫领域的6起“为官不为”问题,阻碍了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畅通执行、扶贫政策的落地落实和扶贫资金的精准到位,啃噬了群众的获得感,是决战脱贫攻坚路上必须坚决打掉的“拦路虎”。

  当前,脱贫攻坚已到攻克“坚中之坚”阶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紧盯脱贫攻坚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严格按照“扶贫工作必须务实,脱贫过程必须扎实,脱贫结果必须真实”要求。精准排查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脱贫工作,在识贫帮贫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政策不落地、帮扶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为官不为”问题。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鲜明导向,确保扶真贫,真扶贫。要继续大力推进“四个一批”举措,加大对扶贫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的问责追究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铁的纪律、实的作风、严的问责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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