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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6-04 10:26:1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洪政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法规标准体系、防控体系、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新进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湖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制定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州、县市区由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明晰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起草拟订、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牵头工作,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各类企业及其投资主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切实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鼓励企业设立安全生产总监,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六)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巡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报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绩效评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在五年一度评选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中,依规依程序推荐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参加“湖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力度,对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地方和单位给予奖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述职制度,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和定期修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职责分明,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追溯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九)强化安委会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明确1名副职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联动,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界定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市运行中的安全监管职责。理顺民航、铁路、海事、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

  (十一)改革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强化执法权威。各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确保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和形势相适应,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乡镇(街道)应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应当在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重点乡镇(街道)名单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相关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纳入统一的监管执法体系。村(社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可由在职的村或社区干部兼任),履行规定的排查发现、劝阻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职责。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依法委托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

  (十二)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按照“分类别、分层级、全对接”要求,加强计划执法,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十三)加强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将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纳入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并适时制定修订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法规一致性审查,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有效衔接。认真贯彻落实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相关规定。

  (十四)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强制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标准的制定、修定和整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批准并发布。及时发布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升安全装备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率先制定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各级依法办理和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六)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事故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异地办案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事故查办的震慑作用。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跨地区协同调查工作机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和事故结案评估制度,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生产防控体系

  (十七)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管控机制,统筹人防物防技防,构建立体化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要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新建、改扩建高危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批(审查)手续。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督促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十八)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督促企业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逐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加快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规划布局,制定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依法采取治理措施,加快推进不具备安全条件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关闭退出。

  (二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深入推进矿山及采空区、排土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推进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改造提升。深化油气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专项整治,重点加强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源头管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关键环节实行闭环式管理,严格流向监管,严防非法流失。突出重点车船、重点路段、重点水域,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治理,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高速铁路、跨江(河)大桥、隧道、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二十一)提高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电梯及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效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二)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体系。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市、县两级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平台、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平台。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全面推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六、夯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二十三)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按标准核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工作经费、装备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3年内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乡镇(街道)、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纳入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乡镇(街道)安监站标准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预防、应急救援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强制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强化安全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关键工艺、装备和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储备。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检验检测等专业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开展“智慧安监”工程建设,实行在线监管、审批、发证,做到工作流程化、痕迹可追溯,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建设全省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平台,对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深度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立足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六)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

  (二十七)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建立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安全生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认证。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建立退出机制。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二十八)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将安全发展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政府财政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安全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进行补贴。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在“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支持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闻网站等媒体拓展安全生产宣教平台,开办安全生产栏目。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广泛开展“湖南省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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